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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学习内容

关于印发《宣城市直单位效能考评明查暗访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制度)的通知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机关党委 发布时间:2019-08-22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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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直单位效能考评明查暗访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制度)的通知(宣直〔2019〕48号)

 

宣城市直单位效能考评明查暗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效能考评明查暗访活动,根据《市直单位2019年度效能工作考评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明查暗访对象

《市直单位2019年度效能工作考评办法》所列考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为明查暗访对象。

本条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借用、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三条明查暗访人员

由市直相关部门考察推荐,市直效能办审核确认,组建市直效能监督员队伍,承担明查暗访任务。

市直效能办将效能监督员进行科学分组,每组人数根据具体任务确定,独立开展工作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条 明查暗访内容及方式

(一)明查。重点检查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效能工作责任、建立完善效能工作制度情况;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基层减负情况;服务企业、群众,优化发展环境情况;严明纪律规矩,全面从严治党情况等。

明查分为单位自查和效能监督员核查两种形式。考评单位按季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送市直效能办,未报送的扣3分。效能监督员抽查由市直效能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效能监督员上门核查。有缺项或缺乏佐证资料的发现一例扣1分。一年内考评单位实现明查全覆盖,上次发现问题的单位下次为必查单位。

(二)暗访。重点检查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工作纪律、在岗状态、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及落实效能工作各项制度情况。暗访单位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暗访由市直效能办不定期组织,通过蹲点查岗、模拟办事、办件跟踪等方式进行,发现1例扣1分。

第五条 实施明查时,效能监督员应佩带《效能督查工作证》。暗访时,效能监督员出示身份证件后,被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配合,主动接受检查。不得人为阻拦、迟滞检查,不得相互通风报信,若有违反者酌情扣分并追查问责,且取消其当年效能考评评优资格。

第六条 暗访人员发现被查单位有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形,应拍摄视频、图片资料备查。相关资料当日交市直效能办保存,任何人不得修改或删除。资料保存期限为2年。

第七条  被查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说明相关情况,并对检查结果确认签字。拒不配合检查或签字的,视为存在违规情形,不影响结果确认。

第八条 市直效能办收到视频、图片等资料后,依据有关规定对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进行确认。对构成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规定的,由市直能办向被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被查单位应当按《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做出处理,并举一反三。整改情况报市直效能办核查备案。

第九条  被查单位对《整改通知书》认定事实确有异议并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可以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直效能办提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由市直效能办收回《整改通知书》;异议不成立的,被查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条  明查暗访情况由市直效能办随时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必要时印发市直各单位予以通报,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进行效能约谈。

第十一条明查暗访资料的保存应严格遵循保密要求。对私自泄露、复制传播或上传至网络媒体,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直效能办负责解释。原效能考评明察暗访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市直单位效能考评明察暗访扣分项

 

附件

 

市直单位效能考评明察暗访扣分项

 

1、未成立效能考评工作领导小组;

2、未明确效能考评工作办事机构;

3、未报送效能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

4、未召开党组(党委)会议研究效能考评工作;

5、未组织干部职工传达学习《考评办法》并对效能考评做出部署安排;

6、未在门厅等显眼位置设置效能提示牌;

7、未向服务对象宣传效能投诉方式;

8、未建立单位内部效能定期检查考评机制;

9、未梳理完善效能工作相关制度;

10、工作人员执行效能工作制度存在问题;

11、未采取有效措施精文减会并完成相关目标任务;

12、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治检查多、考核多突出问题;

13、未采取措施整治留痕多、材料多突出问题;

14、工作中发现推诿扯皮、不愿担责问题;

15、服务企业、群众存在“冷硬横推”问题;

16、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要求存在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问题;

17、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不到位;

18、专职党务干部配备不到位,存在应配未配现象;

19、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不到位;

20、支部工作不规范,在组织设置、党员管理、工作机制、组织生活、支委会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

市直单位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市直单位2019年效能工作考评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复、有责必问。

第三条 效能投诉,应当有被投诉单位及人员、投诉事项、理由等内容。来人来信或网络投诉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  

第四条 效能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条效能投诉渠道

(一)效能投诉电话:政府服务热线“12345”、“投诉热线”(0563-3356880)。

(二)效能投诉来人来信:宣城市市直效能办,地址:宣州区鳌峰东路49号(工作时间受理)。

(三)效能投诉网络:投诉邮箱XCXLB3356880@126.com

第六条投诉受理范围

(一)履行工作职责办事拖拉,超过法定时限、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的;

(二)未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手续是否齐全以及相关办事依据和程序的;

(三)对不予受理、不予审批许可的申请和事项不告知理由和依据的;

(四)对涉及多部门的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的;

(五)对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六)借工作之便变相“吃、拿、卡、要、报”的;

(七)对上级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执行不及时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八)其他违反效能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不是服务对象或与投诉内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市直效能办仅作为效能工作建议处理。

第八条市直效能办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负责对被投诉单位办理投诉事项结果的审核,作出需整改和问责的意见建议;

(二)负责对投诉事项进行梳理,列出需要跟踪督查的线索,组织效能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

(三)负责梳理汇总投诉中的倾向性问题和建设性意见,及时转有关单位研究。

第九条被投诉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负责及时接收市直效能办转交的投诉件;

(二)负责按规定时限对投诉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答复;

(三)负责对违反效能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程序要求进行效能问责;

(四)负责对市直效能办提出的整改或问责意见,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十条 投诉受理办理程序

(一)投诉受理转交阶段

各投诉受理机构(平台)按各自的受理方式进行记录、答复,并及时向市直效能办报告,市直效能办负责交办、转办、催办等工作。

(二)投诉办理阶段

  1. 被投诉单位应当在接到投诉转办件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回复市直效能办。复杂投诉事项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处理完毕的,应告知投诉人并向其通报工作进度,经市直效能办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2.被投诉单位在投诉办理中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投诉事项的核实、调查应客观真实,认真听取投诉人的意见,在全面了解情况、掌握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结论。

  1. 被投诉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之市直效能办,由市直效能办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市直效能办汇同市委编办最终裁决。

(三)投诉复核阶段

市直效能办对属于效能问题的投诉办结情况进行复核,并决定是否发被投诉单位重新或继续办理。

第十一条   不再予以受理的情形:

(一)投诉事项有关单位已受理或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又投诉的;

(二)投诉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或已作出有效处理的。

第十二条市直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市直效能办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提出问责建议。

(一)对领导批办件、投诉转办件压着不查,隐瞒不报,或者不认真查办的;处理不力造成投诉人不满,甚至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投诉事项已核实,对被投诉工作人员应当给予问责而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问责的,或应当给予严重问责而人为降低问责等次的。

(三)市直单位因同一事项被投诉3次(含3次)以上的,或者一个月之内单位连续多次被投诉的,该单位应当就服务态度和效能建设写出专题自查整改报告,报市委市政府研究,送市直效能办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直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直单位效能工作八项制度

 

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根据机构改革和“三定”方案的要求,市直单位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各科室和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以及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条 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的原则明确岗位责任。

第三条 岗位责任要以统一标识牌等适当形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教育工作人员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于职守。

第五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第六条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服务对象到市直单位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办理相关事项。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条 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四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由有关责任科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并联系承办单位。

第五条 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市直单位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等相关具体事项向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凡实施行政审批或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服务对象公示本单位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单位的职能职责,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三条 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

第四条 教育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并遵循工作程序办事;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第五条 定期对本单位及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并作为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建立健全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对群众通过效能投诉渠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办文办事限时制

第一条 市直单位办文办事,均实行限时制度,具体时限要求,由各单位按提高效能的原则予以确定并公开承诺。

第二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

第三条 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四条 涉及经费、编制、土地、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依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第五条 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办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 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AB岗工作制

第一条 市直单位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

第二条 除特殊岗位,其余岗位均实行AB岗工作制,AB岗设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条 岗位工作人员(A岗)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由顶岗人员(B岗)代行其职责。

第四条 顶岗人员(B岗)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五条 B岗人员可为多人,顶岗顺序由单位安排,以便在A岗人员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第六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胜任A岗工作。

第七条 AB岗工作人员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AB岗工作人员因违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服务对象到市直单位办理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条 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

第三条 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七条 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离岗告示制

第一条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第二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放置离岗告示牌,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第三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一般按照《AB岗制》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条 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并全身心投入岗位工作。

第五条 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文办事限时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耽误服务对象办事、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究责任。

第二条 不履行职责是指拖延、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规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三条 市直单位及其直属机构违反规定,给予扣分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列为警示单位,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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