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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学习内容

学习党员徽章佩戴要求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机关党委 发布时间:2019-08-22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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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党员徽章佩戴要求

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

有关事宜的通知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单位党组织在开展党员教育,特别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推行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引导党员主动亮明身份。这一做法,对于强化党员党性观念,推动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根据党章、党内有关文件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厅字〔2017〕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员徽章的规定式样

党员徽章沿用省委组织部《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 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皖组电明字〔2011〕82号)推荐的中央组织部设计式样(见附件):党员徽章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注“安徽省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徽章尺寸为24mm×22.5mm×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

二、党员徽章的佩戴要求

1.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在工作时间提倡佩戴党员徽章。其他党员在参加党内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党员活动日、志愿服务等时按党组织要求佩戴党员徽章。预备党员可以佩戴党员徽章。

  1. 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党员徽章若与其它徽章同时佩戴时,应将党员徽章置于其它徽章之上。
  2. 佩戴党员徽章时,应着装得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自觉践行“四个合格”,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党员徽章的制作管理

  1. 党员徽章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监制,由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根据实际需要,直接与中央组织部推荐的生产企业联系制作,并负责本地本部门党员徽章的统一发放。党员徽章制作经费可以从党费中列支。中央组织部推荐的生产企业:浙江苍南县金乡徽章厂,联系电话:0577-64593243。
  2.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管理监督,教育引导党员自觉养成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的良好习惯。基层党委要认真做好党员徽章发放、登记、管理等工作。
  3. 党员对党员徽章要精心爱护、妥善保管,严禁出借非中共党员佩戴。如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党支部报告,并由基层党委统一补发。

2、传达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单位2019年度效能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市直单位效能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考评办法。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效能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以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社会满意度为重点,坚持党建与效能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坚持共性考核与个性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内部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简便务实地评价市直各单位效能工作情况,着力解决少数干部“履职不负责、在位不作为、在岗不在干”等突出问题,真正考出压力、活力和动力,为“对标沪苏浙、争当排头兵”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二、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为94个市直单位(含中央、省驻宣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按照单位性质和职能划分为3类(见附件)。

三、考评内容及方式

考评工作由市直单位效能工作考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直效能办,设在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实施,基准分100分。

(一)落实市委“对标沪苏浙、争当排头兵”推进宣城高质量发展重要决策部署情况(20分)

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根据市委《关于“对标沪苏浙、争当排头兵”推进宣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对照“五个高目标、十个对标提升”要求,重点督查各单位十大对标提升行动推进落实情况。年底,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根据督查情况向市直效能办提供考核分值。

(二)机关作风建设情况(55分)

分为明查和暗访两种形式考评。

  1. 明查。由市直效能办每季度组织效能监督员组成的考评组赴各单位,依据明查暗访考评办法,重点检查各单位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基层减负、用心服务群众、倾情服务企业、优化发展环境、严明纪律规矩,以及领导干部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从严落实基层党建责任制,推动市直单位党建走在前作表率等情况。取四个季度检查平均分,得出最终分数。
  2. 暗访。由市直效能办组织效能监督员采取不定时查岗、模拟办事、办件跟踪等方式,随机检查各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在岗状态、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点名通报,责令整改并扣分。

效能工作明查暗访情况随时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问题突出的部门,由市直效能办进行约谈通报。

(三)社会满意度情况(25分)

分为社会评议、办件回访、窗口考评和投诉查核四种形式考评。

  1. 社会评议(基准分15分)。委托国家统计局宣城调查队面向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主要测评被考评单位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办事公正和廉洁自律、工作实效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
  2. 办件回访(5分)。由市数据资源局牵头组织,每月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各服务窗口上月办结的审批件,通过电话回访、上门走访等形式,了解服务情况,并进行评分。没有办件的单位,此项不计分,分数计入社会评议基准分。
  3. 窗口考评(5分)。由市数据资源局牵头组织,每季度对各窗口工作人员出勤考勤、服务规范、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考评,根据考评情况确定各窗口分值。未参与此项活动的单位,此项不计分,分数计入社会评议基准分。
  4. 投诉查核(倒扣分项目)。由市直效能办牵头,向社会公布效能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举报信箱。被群众举报单位效能工作存在问题(含市政务公开办12345市长热线等移交的效能工作问题)经查实的,每次对被举报单位扣2分。全年无投诉举报情况的单位,此项不扣分。

四、考评等次确定与结果运用

(一)考评等次确定

  1. 三类单位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名次分别确定优秀、达标、警示单位。其中,优秀等次占本类单位总数40%左右,即:第一类单位11个,第二类单位16个,第三类单位10个。第一类单位后两位、第二类单位后三位、第三类单位后两位为警示单位。其余为达标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警示单位。

(1)本年度内单位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2)本年度内单位措施不力、处置不当引发严重集体上访的;

(3)本年度内单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本年度内单位工作受到市级及以上媒体曝光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应急管理局分别提供有上述情形单位的相关情况(指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

(二)结果运用

  1. 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2. 将效能工作考评列入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占市直单位党建考核25%权重。
  3. 效能考评结果与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挂钩。被评为优秀单位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增加3%,其中不足30人的单位优秀人数增加1人;被评为警示单位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减少5%,其中不足20人的单位优秀人数减少1人。

4.市直效能办适时向被考评单位反馈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中央和省驻宣单位向其主管部门函告)。

  1. 被评为警示单位的,由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且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好”等次,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存在的具体问题由市直效能办督促整改。
  2. 对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影响单位效能、损害发展环境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报市直效能办备案。
  3. 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市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市直效能办具体负责效能工作考评的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效能工作考评顺利进行。

(二)求真务实,边抓边改。各单位要把效能工作与本单位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学习和宣传,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边抓边改,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效能工作考评的长效机制。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考评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编造、隐匿或销毁考评资料,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考评排序。组织考评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考评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直接列为本年度效能工作考评警示单位。

本办法由市直效能办负责解释。效能工作考评于2020年3月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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