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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社会化管理城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9-03-26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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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社会化管理城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创新城市管理工作方法,推动城市管理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宣政秘[2014]3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拨付到我局零余额账户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化管理城市”专项活动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三、专项资金实行由使用单位按照要求据实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四、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书面向有关监管部门请示批准。

 

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审批制度,不准越程序办理手续,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市财政局将该经费按使用进度批复至我局,我局严格履行与政府采购中标企业所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约定,依据《宣城市区市容管理社会化服务项目考评细则》、《宣城市区数字城管信息采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汇总,根据月度考核结果及服务方提供的正式发票为准,按月支付服务经费。

 

七、加强审计监督,实行项目决算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八、使用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凭证手续外,相关责任部门每年要对使用该项目资金进行自查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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