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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结算和现金管理的通知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8-09-29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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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

宣城市本级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自2009年推行以来,市直单位覆盖率达100%,公务卡使用率和消费金额逐年提高,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此过程中仍有少数单位存在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现金支付等不规范现象,根据《宣城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财库支〔2014〕5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请各单位结合现行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公务卡结算和现金管理办法,于7月12日前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备案,并及时做好对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宣教工作。

2. 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业务事项,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单位经办人员无故没有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将一律不予报销。原使用转账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结算。

3. 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业务事项,因少数特殊情况不具备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条件的,需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供由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的书面说明材料。

4. 严格控制现金结算业务。各单位的津补贴、差旅费补助、遗属补助、考务评审等劳务费等应通过转账结算。特殊情况需要大额现金支付的业务事项,需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供大额现金提取申请。

5. 各单位有职工新增、调动和退休,聘用及停止聘用、借调及停止借调相关人员时,应及时与发卡行进行联系,申请办理新增、调整或停用公务卡的相关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将信息发送到财政一体化平台公务卡系统。

财政部门将不定期联合市纪委、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用款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2018年7月2日

 

 

 

宣城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日印发

 

附件:

宣城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

水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04

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电费支出。

05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6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食宿费、购买车票(机票)支出等。

07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08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09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0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2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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