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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解读

《宣城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解读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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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解读方案

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重要政策解读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4166号要求),现对《宣城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如下解读方案:

一、解读形式

采取政策解读形式进行解读。

二、解读途径

在市政府网站及市政府办公室网站发布解读。

三、解读时间

在市政府下发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市政府网站及市城管执法局网站发布。

四、解读提纲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剧,城市人口的迅速增长,进一步带来了市民对城市公厕的需求。目前,城市公厕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厕布局不合理;二是受制于空间资源不足的条件,公厕数量不足,社会对外开放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三是现有公厕等级不高,与当前城市创建指标要求差距较大(如:国家卫生城市、国际旅游目的地城市);四是公厕建设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五是部分产权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重视不够,造成应配建的未配建、已配建的减量配建或降等级配建,面积不足、通风采光较差、导向标识不清晰、卫生状况差情况等问题时有发生。为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工作,为切实加强市区公共厕所规划、建设、管理,切实解决“如厕难”、“卫生状况差”等问题,市政府办拟制发《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宣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1.明确公厕的管理体制及源头规划。《办法》对公厕规划、建设、管理等责任部门进行了明确,强化主管部门的作用和责任,提出充分利用公共空间配建,同时提出城市管理部门参与公厕规划审查、工程验收等环节。公厕作为“厌恶型设施”,建设单位不愿意建、不愿意按标准建或者建成后改作他用的现象较突出。为此,《办法》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公厕的建设规模、等级、布点等具体要求建筑形式、建设形式进行明确。为保证我市规划建设(尤其是社会配建)工作的落实,《办法》对配套公厕的规划建设、验收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2.公厕建设新标准纳入《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121施行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对公厕的新建、改建设计提出明确要求,为此《办法》对新建、改建公厕男、女厕厕位比例进行了强制要求。

3.城市公厕将执行统一的管理标准。《办法》要求公厕建设、管理等相关责任单位统一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标准执

4.《办法》更加注重的便民服务。《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便民服务,提升服务水平:一是提出重要公共设施及重要交通客运设施等应当增设第三卫生间,用于协助老幼及行动不便者使用;二是要按照设置规范设立明显的图形标识和引导牌,电子地图等,方便市民识别;公厕停用应当公示;三是倡导公厕免费开放;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免费对外开放内部厕所;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和宾馆饭店等场所附设的内部厕所,在服务时间内向公众免费开放。因公厕具有一定的私有属性,本办法不作强制开放的规定,但也鼓励这些业主单位能够为市民提供使用的方便。

5明确违反《办法》相关条款行政处罚力度。为保证城市(尤其是社会公厕)的日常管理维护质量,为市民提供方便、整洁、舒适的如厕环境,专门用4条明确,违反本办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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