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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 发布时间:2019-06-25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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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为加快我市城市管理从传统粗放,向科学高效转变,在完成城市事部件信息的数字化采集,促进城市管理流程更新再造的同时,深入推进部门协作联动,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2019年1月我市出台了《宣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维护和运行提供依据,建立城市管理的 “大城管”工作体系,更好地服务市民。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加快我市城市管理从传统粗放,向科学高效转变。2010年12月,我市正式启动数字化城市管理项目,2011年5月26日项目正式运行,历经两期完成全部建设。项目建成和运行以来,在完成城市事部件信息的数字化采集,促进城市管理流程更新再造的同时,深入推进部门协作联动,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在文明城市创建和创卫工作中更是发挥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代表着市政府依法行政的执行力和依托科技提升管理城市的有效力,但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仅为2011年6月份我市以政府令(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的《宣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其从内容设定、运行流程、可操作性和效力保障等方面都显示出严重的滞后性,更在依法行政和规范操作层面于法欠缺,严重制约着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深入推进和依法依规运行,“大城管”工作体系建设面临着法律支撑的困境。况且该《办法》已于2018年1月12日被市政府列入重新修订清单中,亟待立法。

因此,我们希望通过制定《宣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维护和运行提供依据,建立城市管理的 “大城管”工作体系,按照中发37号文件要求,以落实 “五位一体”来实现城市管理的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更好地服务我市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为加快我市对接和融入沪苏浙,争当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安徽排头兵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63号)、《关于印发<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城建[2009]119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工作报告》、《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部分 单元网格》(GB/T304281-2013)、《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GB/T304282-2013)、《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部分地理编码》(GB/T304283-2016)、《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部分绩效评价》(GB/T304284-2016)、《2018年宣城市政府工作报告》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35条。包含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体制及主管部门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管理责任部门,以及工作体制机制进行了明确,确定市城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负责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

(二)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的要求和验收程序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和建设,以及工作机制的建立提出要求,并确定了数据共享的相关要求。

(三)规范了信息采集和处置工作流程

《办法》从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信息采集的工作流程、数据保护和信息受理派遣及处置流程。

(四)明确了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及法律责任

《办法》从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监督与考核工作,以及涉及信息采集和处置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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