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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实施细则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9-06-21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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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优化审批和强化监管具体措施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对我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及后续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行政审批,并组织对其进行监管。

第四条 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陆域范围内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1. 申请单位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 具有符合要求的陆域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专用设备和工具,其中必须配置一定比例的机械化清扫设备;具有符合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3.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和污染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 具有合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二)在水域范围内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1. 申请单位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 具有符合要求的水域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专用设备和船舶;
  3.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和污染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 具有合法的作业船舶和水上作业人员的有关证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簿、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等;
  5.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设备、工具放置场所和作业船舶停泊码头。

第五条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表(原件);
  2.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中标通知(标)书;
  4. 垃圾运输或处理去向和处理方式的证明材料(原件),或与垃圾转运或处理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
  5. 县级及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事项,县级及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该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该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四)县级及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县级及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县级及以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县级及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县级及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县级及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经县级及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县级及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县级及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本细则所列第 1、2、4、5 项材料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县级及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 1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及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申请人、被审批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宣城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为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监管措施。

一、监管职责

县级及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各县(市)区取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工作单位或个人。

三、监管内容

  1. 是否依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淸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工作。
  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承诺告知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工作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的作业方式和标准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四、监管措施

  1. 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人或被审批人采用监督抽查、举报投诉检查。
  2. 要求申请人或被审批人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3. 要求申请人或被审批人就监管内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4. 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 履行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出示相关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监管处理

未实行告知承诺,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工作,由县级及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按规定的作业方式和标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处理工作,由县级及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申请人或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 开展法治宣传,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
  3. 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宣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证照分离”

改革优化准入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开展审批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 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列入市“证照分离”改革范围,属于“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事项。

第三条 各县(市)区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一)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进一步优化、完善,提高可操作性,事项目录、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依据和办理标准等要少用专业术语、通俗易懂。

(二)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明确各环节审查要求和办理时限,尽可能量化具体的审查行为,明确审查内容、审查要求、审查方法、判定标准等,对审核各环节按标准化流程实施,提高审批结果的可预期性。

(三)加强宣传和征求意见工作。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依据的法规、规划、导则和技术规范开展宣传和解读,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四)推广并联审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事项受理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开展现场勘察,审批窗口同步开展材料审核,最后汇总相关审核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尽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条 各县(市)区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确定监管范围,包括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检查情况、企业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情况以及打非治违查处情况等。

(二)明确监管措施,主要采用日常监管、安全监管、信用监管、考评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实时公开行政许可审批情况、随机抽查结果、考评监督执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制度建设和信息公开,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制度依据,借助信息化技术实施智能、精准、高效的全过程监管。

 

 

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准入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开展审批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 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事项列入市“证照分离”改革范围,属于“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事项。

第三条 各县级及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一)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进一步优化、完善,提高可操作性,事项目录、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依据和办理标准等要少用专业术语、通俗易懂。

(二)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明确各环节审查要求和办理时限,尽可能量化具体的审查行为,明确审查内容、审查要求、审查方法、判定标准等,对审核各环节按标准化流程实施,提高审批结果的可预期性。

(三)加强宣传和征求意见工作。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依据的法规、总体规划、导则和技术规范开展宣传和解读;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广泛地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符合法规、规范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广告业界的需求。

(四)推广并联审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事项受理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开展现场勘察,审批窗口同步开展材料审核,最后汇总相关审核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尽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条 各县级及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确定监管范围,包括户外广告设施许可事项落实情况、日常维护管理情况、安全监管情况以及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查处情况等。

(二)明确监管措施,主要采用日常监管、安全监管、信用监管、考评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实时公开行政许可审批情况、随机抽查结果、考评监督执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制度建设和信息公开,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制度依据,借助数字城管平台实施智能、精准、高效的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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