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诗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2016年4月30日,市工商质监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宣州区向阳镇板桥村三农超市内查获涉嫌侵权口子窖白酒61瓶。经查明,2016年3月18日,当事人郑诗文购进40.8度400毫升五年口子窖酒17件(每件4瓶)计68瓶,每件290元,总计货值4930元;当事人陈述这批酒比本地经销商供货价格便宜十几元每件,其中送人4瓶、自家喝了3瓶,剩余的61瓶在店铺内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被查获的61瓶涉嫌侵权口子窖酒经委托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后认为该批酒外包装盒、内盒、酒瓶、瓶盖等均系假冒该公司产品,属侵权行为,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也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
当事人销售侵权“口子窖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该局对其进行了“没收侵权商品(40.8度400毫升五年口子窖酒61瓶),并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