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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管执法局2024年1季度“以案释法”(一)——宣城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1-29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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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38158时20分,产业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景贤街五号地巡查发现,宣城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挖掘机正在掩埋其公司倾倒建筑垃圾。

现场照片如下:

一、处理结果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清理后现场照片:


三、案例解析

(一)法律适用

违则:《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罚则:《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程序分析

立案查处,询问调查笔录固定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证据材料照片、现场勘验、责令改、处理意见、处理审批、处罚告知,处罚决定。

(三)证据运用

询问调查材料要有时间,倾倒建筑垃圾的具体地点,现场勘验标注发现倾倒建筑垃圾地点和倾倒建筑垃圾的方量

(四)自由裁量权适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455项: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方量在20立方米以下的属从轻情形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属一般情形,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1)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2)责令限期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3)造成安全事故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属从重情形,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上述案件宣城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为例,因当事人宣城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方量为32立方米,所以根据自由裁量权要求当事人把倾倒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并处以2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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