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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的通知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1-28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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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部门: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   1  16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

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受理情形】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单位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一)认为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重大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权利的;

(五)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者不出示执法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不予受理情形】 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

(二)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四)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无明确的投诉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无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相应的事实依据;

(七)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四条 【投诉举报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受理机构】城管监督科是投诉举报受理的机构,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具体内容和举报的对象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对投诉人信息严格保密,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

地址: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昭亭南路18号建设科技大厦2楼,电话:0563-2838110。

第六条 【办理期限】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 【资料归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条 【施行日期】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

 

 

附件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

举报人

基本情况

姓名

 

联系方式

 

地址

 

被投诉

举报部门

 

被投诉

举报人员

 

投诉举报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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