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生活垃圾分类“你问我答”(第二十一期)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09-14 15:39
[字体:  ]

   问:《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管理区域,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是车站、机场、码头、停车场、公园广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三是集贸市场、商场、商铺、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四是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原产权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五是建设施工工地,建设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是城市道路等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是对于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权属确定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