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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你问我答”(第十九期)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09-14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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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放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

   二是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

   三是厨余垃圾沥水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是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入标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五是对于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如废旧家具、报废电器等),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场所;

   六是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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