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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你问我答”(第十七期)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09-02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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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政府各部门在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分别承担了哪些职责?

   答:根据《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或者审批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督促相关新建项目建设开发单位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保障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商务、供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等工作。

   财政、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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