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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上旬学习内容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06-1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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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间:6月份(上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要内容简介 

                       (2020年6月) 

  一、《民法典》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从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到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直至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中学习时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民法典》主要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编 

  1.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方面,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加强对胎儿合法权利的保护。 

  2.应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口素质明显提升的社会实际,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10周岁降低为8周岁。 

  3.结合疫情防控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4.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物权编 

5.完善了居住权制度。增加“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进一步明确居住权期间的规定,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完善流押、流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7.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居委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同时适当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8.针对物权法未明确的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谁的问题,明确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9.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三)合同编 

10.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 

11.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12.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13.为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14.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旅客霸座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人格权编 

人格权独立成编本身即为亮点。 

15.重视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了隐私的定义,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此外,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16.民法典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近年来社会关注的性骚扰规定了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17.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18.确立了器官捐献规则,明确了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遵守的规则。 

(五)婚姻家庭编 

19.针对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的问题,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吸收了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即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或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否则不予认定。 

20.进一步明确近亲属范围,删除“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规定;对无效婚姻的情形重新进行了合理确定,删除“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的规定;鉴于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患病情况进行认定较为困难,删除了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作为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统一行使撤销权。 

(六)继承编 

21.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七)侵权责任编 

22.为解决高空抛物坠物这一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23.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编做多处制度创新,包括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以及“自助行为”规则,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 

    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各级行政机关的新要求 

(一)认真组织《民法典》的学习、宣贯活动。《民法典》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党中央给予了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已经部署开展《民法典》的宣贯工作,安排了十大主题宣贯活动,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提高政治站位,认真组织本地本部门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切实推动民法典的实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领会、履行好《民法典》赋予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法义务。《民法典》不仅规范了各类平等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有相当多内容还涉及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新的义务。比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民政部门要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照料措施、物权登记过程中政府履行的登记职责、政府实施征收征用措施、行政机关对高空抛物的调查职责以及动产抵押、婚姻登记、建筑物住宅的续期、政府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为承接好这些新的职责和义务,各级行政机关一方面要做好随着《民法典》颁布施行,相关行政法规修改后的学习、贯彻工作;另一方面,对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职责和义务,要认真谋划,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以务实、创新的行动推进《民法典》的实施。 

(三)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依据和标尺。《民法典》对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一方面,各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另一方面,各种行政决策要以《民法典》作为重要依据,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四)切实演好“民事主体”这一《民法典》赋予的法定角色。各级行政机关在从事商品采购、房屋租赁、建设工程施工等民事法律活动时,要正确认识“民事主体”包含的平等主体的法定含义,依法享有作为“机关法人”《民法典》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民法典》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打造“诚信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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