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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08-24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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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原因和依据

(一)起草原因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2016年1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建立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2018年11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视察时,把垃圾分类这一关乎文明、民生和环境的“关键小事”提到“新时尚”的高度;2019年6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2019年12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二〇二〇年新年贺词中又一次提出“垃圾分类引领低碳生活新时尚”。

二是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2019年8月1日,省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各级政府高位推动、城市社区具体实施、公共机构示范带头、专业公司提供服务、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2019年9月30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9部门印发文件要求,2022年设区的市至少有一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三是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现实需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居民消费水平的快速提升以及餐饮结构与数量的不断改变,生活垃圾产生量呈逐年增长态势。而生活垃圾中厨余垃圾(湿垃圾)占比达40%,亟待将厨余垃圾以及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分离出来,达到以废制废、变废为宝的目的。目前,我市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分类处置终端缺失、资源化利用链条不完善等问题突出,垃圾分类工作缺少必要的制度支撑,缺乏对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刚性约束,亟需制定垃圾分类的规范性办法,进一步明确我市垃圾分类的体制机制,固化各类主体的责任义务,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起草依据

拟出台的《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另外借鉴了合肥、铜陵、杭州、宜春等地的分类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起草《办法》并征求意见。2019年3月中旬,我局完成《办法(草案)》起草工作,6月初,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市直单位征求意见会,并赴各县市区及铜陵、宜春调研垃圾分类立法工作。二是开展集中改稿。2019年8月中旬,由市司法局牵头,市人大法工委和我局参加,集中时间对《办法》(送审稿)进行逐条梳理,修改完善。三是开展意见再征求。2019年12月10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开市直单位征求意见会,会后对《办法》(送审稿)进一步补充完善。2020年1月19日《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送审稿)》通过市政府常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共分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教育引导和促进、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范围。《办法(送审稿)》第二条明确,生活垃圾分类适用于市政府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其他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按照国办发〔2017〕2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督[2019]108号)规定,《办法》第三条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实行四分类,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

(三)生活垃圾分类原则及部门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府、社会、居民等多方主体,需要多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为此,《办法(送审稿)》从第五条至第八条就责任部门、体制机制进行了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按照“政府推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市场运作、系统推进、共治共享”的原则推进。重点明确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职责,同时建立健全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四)关于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为加强源头管理,《办法(送审稿)》第十五条、十六条确立了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制度及职责,明确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居住区、公共场所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权属确定管理责任人或作为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

(五)关于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办法(送审稿)》第四章用7条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置的具体内容及运营企业的相关职责。

(六)关于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相匹配的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源头在宣传与投放,建立健全科学的、必要的、可操作性的制度来引导、激励、监督尤为重要,《办法(送审稿)》第五章在教育引导和促进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全民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同时明确教育系统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工作的职责;二是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招募社会监督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等形式开展相关宣传、指导、检查、劝阻等方面的工作;三是明确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协调联动、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制度,确保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正常运行;四是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并作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村)、卫生城市等创建评选(比)内容。

(七)关于法律责任。按照上位法已有规定不做重复规定的原则,《办法(送审稿)》从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对未按规定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及擅自停业等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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