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破绿化不可取,法律追究响警钟
保护城市绿化是法定义务,因此,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参加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绿化义务。
近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王某因树枝遮挡门头,未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城区某童装店门前损坏城市树木(香樟树),造成一棵香樟树两根直径达7公分树枝损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现场调查取证,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王某停止损坏城市树木的行为,在规定时间内到县住建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本案当事人未取得审批手续,擅自损坏城市树木,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故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王某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在日常生活中,确实会碰到一些不那么美观的树木影响了居民生活,例如枝叶繁茂遮挡阳光,长歪长斜了影响道路通行等,碰到类似情况,需要由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因为树木是否应进行砍伐或者通过修剪树木达到目的,是否存在价值,普通老百姓并不太清楚,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派出专业人士,查看树木的具体情况,根据树木的现状、长势等做出专业判断,做出相关决定,既可解决群众困难,也可以为周边居民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