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2019年版)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定 部门 |
行政决定类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备注 | 核查“项目名称”是否准确完整,相应修改增减。 | 行政许可对应权责清单中行政审批;核查“行政决定类别”是否准确,相应修改。 | 补充“设定依据”,只需填入法律规范及条款名称,不需填入具体内容。 | 补充“行政相对人类别”。 | |
二十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 | |||||
1 | 城市垃圾处置审批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102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底139号)第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 | 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3 | 大型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张贴和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搭建审批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9项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5 | 城市绿化管理审批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7项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6 | 燃气经营及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一)第21项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7 | 城镇污水排水及设施处理审批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 3.《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8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空调室外机等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十二条 第二款 、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9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十四条 第二款 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第五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0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十五条 第一、二款、第四十二条 3、《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8年8月29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1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十七条 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2 |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十八条 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3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4 | 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5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6 |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四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7 | 对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六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8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和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行为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9 | 对损坏、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3、《宣城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0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或未按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1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2、《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确定,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2 | 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 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3 | 对违反城市道路及附属市政设施建筑管理维护规定和施工现场规定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4 |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经营活和违规夜间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 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5 |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二款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6 |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7 | 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乱停乱放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8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157号令)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9 | 对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或场所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157号令)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30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157号令)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31 | 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管理规定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共第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3、《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32 | 对违反建筑垃圾弃置场、储运消纳场管理规定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 2、《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33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和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严重违法情形吊销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资质证书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34 | 对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未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和修建储存危险物品的设施及违法建设等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35 | 对破坏景区设施、生态、环境和从事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36 | 对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及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37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38 | 违反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39 | 对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委托检测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行为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0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1 | 对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2、《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2 |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2、《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3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工作及无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4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5 | 对不按规定使用城镇公共供水,居民生活用水和水表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6 | 违反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规定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7 |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规定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2、《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8 | 违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3 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9 | 对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50 | 对不按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或材料、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擅自移动公用燃气设施或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51 | 对用不符规定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违规充装燃气和燃气钢瓶存放场所不符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52 | 对不按规定使用燃气钢瓶和盗用或转供管道燃气等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53 | 对违规使用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因管理不善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54 | 对违反城市公厕管理规定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宣城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55 | 对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8年8月29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56 | 对携带犬只外出不文明行为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8年8月29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57 | 对违法建设强制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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